社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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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1511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由依法成立并加入本会的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组成。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联系、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围绕我市科学发展的实际,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活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联系和团结武汉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反映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和协调武汉市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开展活动;

四、联系武汉实际,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研究探讨武汉科学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武汉科学发展发挥思想库作用;

五、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六、加强与国内外社会团体的联系,建立友好往来,促进相互合作;

七、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负责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

八、奖励和表彰市级先进社会团体及其工作者;

九、办好会刊,编辑出版哲学社会科学读物;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组成。

第五条 社会团体加入本会的基本条件为:

1、依法登记成立的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

2、自愿加入本会并提交书面申请,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批准;

3、有学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在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4、能独立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5、有稳定的办事机构和开展活动的必要经费。

第六条 本会所属社会团体业务上接受本会领导,同时,行政上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本会委员会委员人选;

3、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5、优先在本会会刊发表科研成果、选登工作信息和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6、重点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和科普宣传可获得本会资助;

7、参加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和本会组织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评比活动;

8、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

3、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布置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4、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权益,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者应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被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处以撤销处罚者,会员资格即自行消失。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本会主席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督促整改、劝其退会或除名等处理。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协商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大会代表包括团体会员代表、有关单位代表和特邀代表,名额由本会上一届主席团议定。

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选产生,有关单位代表由其单位决定,特邀代表由主席团提名、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十三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查和通过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3、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会;

5、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认可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是武汉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经协商,由大会选举产生,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领导本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代表大会的决定;

2、选举产生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新一届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

3、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工作规划;

4、增补和调整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5、推选名誉主席,聘请顾问;

6、解释本会《章程》;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由主席提议临时召集。

第十七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为在职人员,代表候选人年龄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青年和女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八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本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原推荐单位或相关单位协商提出新的人选,经本会主席团审议,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进行调整,并提请本会全委会通过。

第十九条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职权。

主席团一般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若干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指导制订科研规划和学术奖励办法;组织社科联课题研究;评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市社科联学术委员会的任期同社科联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刊为《武汉学刊》。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联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处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汉口发展大道495号。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市财政拨款;

2、接受符合本会宗旨的单位、个人和社会捐款赞助;

3、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使用:

1、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及行政开支;

2、组织学术活动;

3、开展科学普及;

4、办会刊。

5、市财政核拨由市社科联组织实施的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监督

本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武汉市社会科学界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团。

主办: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地址: 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495号
电话: 027-82616612 邮编: 430019 电子邮箱: wuhanxuek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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