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直属社会科学社团开展学术活动暂行办法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直属社会科学社团
开展学术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湖北省委、武汉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示精神,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鼓励和支持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直属社会科学社团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助项目,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引导学术创新,促进武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服务。
第三条 资助重点,要求突出应用对策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扶持经费较困难的社会科学社团开展学术活动。
第四条 资助对象,凡市社科联所属直管社会科学社团,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学术活动资助。
第五条 资助项目范围:
1、研究资助分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两个等级;
2、学术活动主要指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3、科学普及活动主要包括:社会科学普及报告会、咨询服务活动,建立科普基地,编纂科普读物。
第六条 项目要求和规定:
1、资助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30日至5月31日。申请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市社科联网站下载《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资助申请表》,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申请书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2、已得到国家、省、市各级资助的学术活动不受理申报;
3、承担市社科联年度资助项目尚未完成的社会科学社团,不受理申报;
4、申报资助须由所在单位推荐盖章,一般不受理个人申报;
5、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1--2个资助项目。
第七条 市社科联负责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决定是否资助。
第八条 凡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应一年内完成。
第九条 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方式,首期拨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0%,项目完成后,经确认补发余额。
第十条 受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名称、责任人。
第十一条 市社科联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社科联视情况做出撤销资助处理:
1、项目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的条件和能力;
2、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实施项目;
3、项目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上报文字材料和照片,市社科联认定后方可结项。
第十四条 项目的最终成果或活动现场,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武汉市社科联资助”字样。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额度:
1、市社科联一般课题每项资助3000元,重点课题每项资助6000元;
2、学术活动每场资助2000元;
3、科普讲座和现场咨询每场资助1000元;
4、建立科普基地每处资助2000元;
5、科普读物资助5000元。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印发之日生效,解释权属于市社科联。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3年7月8日
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资助申请表
学 会
名 称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项目全称 |
|
规模(人) |
|
活 动
时 间 |
|
主 办
单 位 |
|
协 办
单 位 |
|
开户行 |
|
帐号 |
|
申请资助金额 |
|
项目内容 |
|
申请理由 |
|
社团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社科联
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填写清楚后交至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