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成立登记须知
一、登记对象: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须经民政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二、成立社团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5、有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成立登记流程为:发起人筹备咨询→获准申请筹备资格→申请筹备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机关批准筹备→筹备机构完成筹备活动后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机关批准成立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公告
(一)筹备咨询阶段:发起人提交拟成立社会团体的论证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于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筹备的决定。
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拟成立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经费来源渠道;发起人(三个以上单位或五个以上个人)在本行业(学科、领域)的权威性和代表性证明,以及所涉及学科、行业、领域基本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
(二)申请筹备阶段:发起人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资格审查意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发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筹备材料后,在60日内作出准予筹备或不准予筹备的决定,书面通知发起人。
申请筹备材料包括:
1、有5个发起人或3个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筹备申请书应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及来源;拟发展会员的相关情况等。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该文件中必须载明:认为发起人(单位)具备筹备该社团的资格;同意该社团申请筹备;本机关愿意作为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同时还应明确本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社团管理的联络处室及联络员和联系方式。
4、《发起人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明或加盖公章的《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章程草案。章程内容应参照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6、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的拟任负责人名单。
7、《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明。
8、《武汉市社会团体办公场所证明》。
9、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主要是指在一些特殊行业,国家有特定政策,因此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的。
(三)发起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社团筹备机构,并在六个月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1、筹集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活动资金并汇入银行开设验资帐户验资账户;
2、落实办公住所并提供相关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发展会员;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和会费标准,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筹备机构在6个月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其筹备社团的资格取消,筹备机构自动解散,并不得再以筹备机构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有关的善后事宜按照《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四)申请成立登记阶段:社会团体筹备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备工作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团筹备机构提交的全部有效成立登记材料后,在30日作出准予成立或不准予成立的决定。
成立登记材料包括:
1、成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书要说明社团的筹备过程及筹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社团登记的文件;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格为一式三份);
4、《武汉市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及相关材料;
5、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及会员名册(名单、名册应有相关人员或单位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个人会员不得少于50个,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单位和个人混合会员不得少于50个。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副会长(副理事长)不得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必须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6、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凭证;
7、填写规范、印章齐全的《武汉市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武汉市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含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8、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须载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负责人选举产生情况和章程、会费标准表决通过情况;
9、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传媒上公告。
社会团体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印章和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社团备案登记: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备案文件包括备案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等材料。
(六)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内部程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须载明: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工作制度等内容。
3、分支(代表)机构的办公用房证明(填写《武汉市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
4、拟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还须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审批时限均为20日。
(资料来源:武汉市民间组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