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社团换届及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知》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现将湖北省民政厅关于《社团换届及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知》(鄂民政函[2004]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团换届及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知
社团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或通过其他重大事项,是社团章程规定的重要活动,是社团民主办会的基础性工作。为规范社团换届及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的程序和主要议程,作出如下规定: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社团最高权力机构,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通过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都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必须按章程规定的时限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每届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会员人数超过200人的,社团可以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会员代表产生的原则、条件、程序等也应在章程中载明。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否则会议无效。社团通过章程和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不得以鼓掌、举手等方式表决。
三、社团应当将制定会费标准的理由和会费使用方案及拟定的会费标准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于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12号)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社团通过或修改章程,应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章程草案在提交表决前可先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初审。
五、社团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构成名单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社团负责人变更的,应于理事会通过有关决议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六、社团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资料来源:武汉市民间组织网)